施工单位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程序
2022-09-27来源: 作者: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红荣
小编语:施工单位在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中会使用大量的机械车辆,部分职工和劳务人员也存在驾驶私家车上下班等问题,偶尔还会发生交通事故。但鉴于这些事故原因较为复杂,企业如何能够依法依规地处理,因此需要认真应对。
施工单位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程序
施工单位在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中会使用大量的机械车辆,部分职工和劳务人员也存在驾驶私家车上下班的等等问题,情形较为复杂,需加强日常管理和发生事故后的依法依规地处理和应对。
施工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情况特殊
依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同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同时构成生产安全事故,判断的标准是看事故发生时是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如果是,则可能会同时构成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是,则是单纯交通事故。对不同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应按以下程序报告。
一、员工开私家车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该类事故一般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启动前或停止后,应认定为单纯的交通事故,直接报交警部门处理即可,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轻微事故也可由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报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赔付。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受伤后三十日内提出;单位不申请的由受害人或其亲属、工会在受伤后一年内提出。劳务人员同样适用以上规定。
二、单位公车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事故。一般情况下,单位公车在公务交通活动中发生事故不涉及生产经营,可只报告交警部门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但如果事故造成了较大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除肇事司机有责任外,单位在公车管理中也有漏洞,如何调查认定并追究单位或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具体规定,适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因此,对该类事故需要向安监部门报告,以免因迟报、漏报、隐瞒不报而增大责任。
三、企业自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以车辆租赁、客货运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的上述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同时构成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该类事故发生后,经营企业除向交警部门报告外,还要按程序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以免因迟报、漏报、隐瞒不报而增大责任。如果造成了较大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调查部门除依法划定交通事故责任外,对承担责任的车辆还可会倒查车辆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并对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四、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包括全封闭施工路段)内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均应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安监部门,包括职工或劳务人员上下班的私家车在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内发生的事故在内。对没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事故以下的事故,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处理。
五、开放式边通车边施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对社会上的通行车辆来讲,首先是交通事故,报交警部门处理;但由于是施工路段,施工方对该路段的交通安全负有保障和防护责任,如施工方对事故发生有一定原因力,则构成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安监部门。对项目内部的车辆(包括项目部和分包人、劳务队的运输车辆)来讲,因与生产经营活动高度相关,应认定为交通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的竞合,应向交警部门和安监部门同时报告。
六、为施工项目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在非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向交警部门报告处理;如事故车辆为项目运送材料物资,按合同约定送货上门运输风险由供货方承担的,采购方无向安监部门报告的义务。如是施工项目内部的车辆(包括项目部和分包人、劳务队的运输车辆),由于该车辆与生产经营活动高度相关,由项目部按程序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如果造成了较大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调查部门除依法划定交通事故责任外,对承担责任的内部车辆还可能会倒查项目在车辆管理中的漏洞,并对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需要注意的是,对以上二至六类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划分不承担责任的一方,说明在安全管理上没有漏洞,不用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但由于交通责任认定存在一定的延后性,一旦被认定承担责任后再向安监部门报告,则会引发迟报、漏报、隐瞒不报的重大责任风险,所以建议该类事故发生后,按程序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向安监部门报告时,可能会存在安监部门不接受的情况,但不能因安监部门不接受而忽略报告,也不能已向交警报告而代替向安监部门报告,并且一定要留存报告录音或书面证据,以便情况发生变化或事态扩大时备查。
另外,劳务公司对劳务人员的工伤参保情况,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上的难点和漏点,要引起项目参建单位的重视,劳务人员一旦发生工伤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务公司一般规模小、经济支付能力有限,往往易引发工伤劳务人员、劳务公司、建设工程企业之间的纠纷,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要督促劳务公司对劳务人员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