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以下2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其中,AQ/T 3033—2022《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替代原AQ/T 3033—2010标准,AQ/T 8012—202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诚信建设规范》为新制定标准,现予公布(标准文本见附件),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
加强救灾和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提升应急综合管理水平,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贯彻落实全国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视频会议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大幅降低灾害灾难损失,全力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举措。目前我省即将全面入汛,为进一步加强救灾和应急物资管理,切实发挥应急救灾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近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重大危险源能量集中,风险等级高,潜在危险性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的重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提供安全保障。
《辽宁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应急管理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25号)要求,省厅制定了《202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以下简称《全国行动计划》),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省安委会制定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以下简称《省实施计划》)。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安全事故预防功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春节、国庆等重要节假日节后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为了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前,市防汛办印发《北京市防汛值班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旨在进一步规范防汛值班工作,力争在全市形成信息通畅、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防汛值班体系,保障全市防汛应急指挥高效、防汛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涝灾害损失。
为有效保护我省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应对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高发态势,解决有限空间作业单位缺乏技术指导,监管机构缺乏技术支撑等主要矛盾,结合当时事故特点,以作业量相对较大的地下有限空间作为突破点
一、放宽证件有效期限。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件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延期手续的,自动顺延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
根据2020年3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权力部分调整事项的通告》,省应急管理厅委托下放和部分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8项。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本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10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