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寒路冰险象生,各方守责保安宁

一、冰路驾车撞行人,依法定责须赔偿

案例:2023年1月15日,某市遭遇寒潮天气,致使该市多处路面结冰。张某在明知路面结冰的情况下,仍然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结冰路面上高速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未能及时刹车避让,张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上了行人李某,致使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李某身体多处骨折。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本案中,张某未能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未能根据恶劣的路况条件调整车速,从而无法及时刹车避让行人李某,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给李某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张某的违法及过错行为后,依法判决张某承担此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

二、商场积冰客滑倒,管理疏失担全责

案例:2023年2月10日清晨,因夜间气温骤降,导致某商场门前地面结冰。当日9时左右,赵某前往该商场购物,在进入商场时,因地面积冰,无法控制身体平衡摔倒在地。医院诊断结果显示,赵某右腿股骨骨折,需要接受手术治疗。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确保场所的安全性,特别是在天气条件恶劣的情况下,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以防止顾客滑倒受伤。商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采取了足够的防滑措施或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故对赵某所受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最终法院认定商场未能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雇主保障有缺失,员工摔伤负全责

案例:2024年1月5日下午6时,某公司员工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在公司停车场内因地面结冰滑倒,导致脑震荡和多处软组织挫伤。王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本案中,公司停车场作为员工上下班的必经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部分。在地面已明显结冰的情况下,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结冰、设置警示标志以防止员工滑倒受伤,这种疏忽直接导致了王某滑倒受伤。法院判决公司对王某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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