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存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守规范

一、经营危险化学品,须经许可具资格

案例:李某、洪某系夫妻关系,因家中有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几年前便购买两个铁罐储存柴油备用。期间,因有多名驾驶员来其家中购买柴油使用,二人遂购买一台加油机放于家中,后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对外销售柴油。2023年11月2日,民警检查时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柴油18.42吨。经现场勘验,该二人擅自经营、存储危险化学品柴油,存在烧毁村庄、山林,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严重现实危险。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本案中,李某、洪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许可,非法存储、销售柴油,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该行为已共同构成危险作业罪。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洪某犯危险作业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防护措施首当先

案例:2021年5月以来,陈某受雇于李某为其非法从事汽油存储、买卖活动提供帮助。同年8月至10月间,宗某驾驶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为李某运输汽油5次。2021年10月30日23时,宗某在李某的安排下,驾驶上述半挂车辆运输32.76吨甲醇燃料油至某村鱼塘空地。后李某、陈某、宗某未穿着防静电服、未按国家规定的装卸油品操作规程,将油品装卸至中型厢式货车改装成的隐藏式油罐车。此过程中发生爆燃,造成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本案中,陈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装卸油品操作规程,私自采用抽油泵将易燃易爆的甲醇燃料油转贮。改装的隐藏式油罐车无安全设施、无静电导出接地装置,转贮过程中发生爆燃,造成李某受伤死亡的后果。因此,法院判处陈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宗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夏季高温有风险,妥善存储防爆燃

案例:2021年6月起,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熊某租用自建房屋,擅自存储汽油并用于销售。同年6月13日20时,因天气炎热汽油加速挥发集聚,加之高某充装过程中操作不当引发汽油燃爆,导致高某本人面部、四肢多处被烧伤,高某自有的别克轿车及存储汽油房屋局部被烧毁。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本案中,高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高某在伤情好转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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