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3年1月21日,孙某从某经营部购买了2箱组合烟花。当天晚上,孙某在点燃烟花时未遵循烟花包装上燃放说明注明的“用香烟或香棒点燃绿色安全引火线”,而是用打火机直接点燃,躲闪不及将左眼炸伤。后孙某将生产商某制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本案中,生产商某制造公司应举证涉案烟花符合质量标准,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孙某的损害负责赔偿。此外,孙某在庭审中也自认未按“燃放说明”用香烟或香棒点燃,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损害后果由孙某担责40%,某制造公司担责60%。
案例:冯某聘请专职驾驶员赵某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且赵某长期使用伪造证件驾驶。2023年12月16日,冯某联系到待售的烟花货源后,安排赵某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运送烟花。当日21时,该运输车与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发生事故,造成多人死伤。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冯某作为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指派了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烟花等危险品的运输,所使用的运输车辆亦未能达到安全管理规定。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证据确凿充分,最终认定冯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经吴某邀请,李某在2023年1月16日下午参加旧同事聚餐吃烧烤,烧烤棚由吴某等人搭建。20时,吴某开始放烟花,李某依然在棚内吃烧烤,烟花突然倒地直接冲打到棚内李某的右手上,导致李某右手无名指中节指骨近段骨质断裂,断端错位。后李某将吴某诉至法院。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吴某确认烟花是自己购买且涉案事故发生时其有燃放烟花的行为,但并未举证证明当时他人存在燃放烟花的行为。因证据无法区分李某是因何导致受伤,结合吴某作为活动组织者及购买烟花等情形,最终法院认定吴某燃放烟花导致李某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判决吴某对李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