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1年10月12日,贾某驾车搭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临时工蒲某等4人到某酒店安装施工用吊篮。贾某在施工现场未检查周边安全生产环境、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排查事故隐患,安排4名临时工斜拉吊篮,致使吊篮拉垮五楼楼顶支架,支架配重石块掉落将站在酒店门口的周某砸伤,最终周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贾某的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蒲某等4人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法院最终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蒲某等四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2023年6月,某建工公司承接高速公路某路段的防撞墙维修工程,张某甲作为现场班组长,在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封闭应急车道的情况下,连续3日强令施工人员横穿高速公路进行作业。6月15日20时,张某甲再次安排施工人员张某乙等4人横穿高速公路搬运设备。张某乙未穿戴反光服,在距作业点约50米处被一辆时速115km/h的货车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甲作为建工公司班组长,明知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作业需封闭车道、设置警示区域等行业规范要求,却在监理单位两次书面提醒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为赶工期,连续3日组织施工人员在未封闭车道、未配备反光服等防护措施的高危环境下横穿作业,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因此,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案例:2022年5月,王某任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在拆除商住楼外脚手架时,在明知承重架体螺丝松动、支撑结构锈蚀严重,监理单位多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的情况下,仍以赶工期为由强令施工队继续作业。5月20日上午,王某无视工人“支架晃动需加固”的警示,强令张某等6人冒险拆除主承重架。当日11时,架体突发整体坍塌,3名工人被埋压,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00余万元。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收到停工整改通知后,利用管理职权强令工人违章冒险施工,其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性。因此,法院最终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