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深刻吸取近期典型事故教训,学好用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落实落细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应急管理部近期公布一批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涉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1:2024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信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包头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主要负责人武某某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A熔保炉应急排放收集盆内堆满杂物,不满足应急储存设置额定装料量;B熔保炉紧急排放储存设施流槽堵塞,无法满足紧急情况下排放要求,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武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信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武某某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处人民币4.5万元的罚款。
案例2:2024年3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海门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处人民币29166.67元的罚款。
案例3:2024年3月19日,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中的钢丝卷扬系统采用纤维麻芯(非钢芯)钢丝绳,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泗洪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处人民币3.125万元的罚款。
案例4:2024年4月19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西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铅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0.5万元的罚款。
案例5:2024年1月26日,山东省滨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惠民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熔炼炉进水、出水温度显示错误,且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滨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案例6:2024年3月5日,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北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2号铸造车间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与模盘入口连接处的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失效,不能正常使用,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案例7:2024年4月26日,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10万吨合金生产线项目处于生产状态,但其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要求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沾益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
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可以参考《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的第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五条的部分内容。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