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用电守规范,严格标准护安全

一、私拉电线极危险,电力部门严管理

案例:2022年5月29日中午,温某受方某雇佣在方某承包的责任田耕田时,驾驶的耕田机刮到电线杆和电线,导致电线杆断裂倒下,其中一根电线断裂后掉入田里。电线掉落后,温某打电话给专业人员安某请其帮忙,安某在没有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下田连接电线,导致触电身亡。案涉电线系李某私自从王某家中电表接出连接到自家,且并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本案中,安某作为具有低压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专业人员,因自己的疏忽大意,未做好防护措施直接下田作业导致触电身亡,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李某私拉电线且一直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国网分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没有尽到安全用电管理与宣传教育的职责。最终,法院判决安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承担60%的责任,国网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李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配电设备不达标,违反规范处罚严

案例:2023年4月,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行业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厂区室外高低压配电室缺少防鼠措施、防雨防水措施不到位,电缆沟缺少保护盖、电缆线未穿管、未设置绝缘垫、未设置通气及温控装备,同时高压配电室电缆沟通风窗地势低于室外地坪,存在雨天进水风险,存在较大用电安全隐患,故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4条规定: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者设置防水门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本案中,该园区工贸企业存在较多隐患,一旦出现极端天气,极易造成配电间短路,引发较大用电事故。因此,该市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夏季高温不大意,电气线路勤检查

案例:2023年7月9日19时,某村一排冷库着火,该冷库主要用于冷藏蔬菜,火灾过火面积约9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冷库群北侧中间冷库内北墙上部区域,起火点位于北墙上部排风扇处,起火原因系中间冷库内排风扇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冷库内聚氨酯泡沫等可燃物导致火灾。经查,朱某为该冷库建设及出租人,王某为冷库的实际使用者及管理者。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本案中,朱某未经正规程序擅自建设冷库,冷库内墙面、库顶保温是聚氨酯泡沫未喷涂防火涂料、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王某在租赁冷库后对控制冷库内电器的线路、开关进行了更换,对电气线路、开关的合理使用负有管理义务。此次火灾事故系其租赁管理的冷库的排风扇线路故障引燃冷库中聚氨酯泡沫,其未认真履行对冷库内电器的线路管理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朱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王某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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