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租用唐某的房屋,除家庭居住外,还有一部分用于餐馆经营。唐某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2022年8月6日12时15分,该房屋瓦盖下靠近厨房顶棚处起火。火灾蔓延痕迹自上而下,棚顶内部的电气线路较多,且线路过火后绝缘皮脱落,电线残骸搭落于房间隔墙上。《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的火灾。火灾发生后,唐某因与王某就火灾损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房屋发生火灾,唐某提起诉讼产生的责任为侵权责任。火灾发生时,王某对房屋实际占有、管理和支配。王某疏于管理且未尽必要防范义务,具有过错;涉案房屋出租后,唐某对该房屋并不能实际管控,不宜苛求其管理责任,但其在房屋装修时使用易燃的锯末作为保温材料,在出租房屋时未对承租人进行安全告知,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对火灾损失承担70%的主要责任,唐某自负30%的次要责任。
案例:朱某租赁龙某位于某县园丁花苑102号、103号房,除了自家居住外,还用作商铺,从事文具等商品销售。2023年4月18日3时20分许,102号、103号房发生火灾,并蔓延至其他地方,导致蒋某存放于房屋内的财产受损,另有其他房屋和物品被烧。《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103号房卧室生活区,起火原因系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发生火灾。后蒋某将朱某、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龙某的房屋装修及物品摆放行为无过错。对于朱某经营的行为,龙某亦无监管义务,也不存在过错。而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本次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系朱某在卧室生活区使用蚊香时,蚊香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导致火灾。因此,法院判决由朱某赔偿蒋某的财产损失。
案例:李某与王某为某小区上下楼邻居。2023年7月12日,李某将房屋出租给赵某。7月22日7时6分,李某的房屋发生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居室客厅东墙插座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发展成火灾。由于扑救楼上李某房屋着火造成楼下王某的房屋漏水,导致其客厅及3个卧室全部被水淹,王某就该财产损失要求起火房屋的承租人赵某及所有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案涉损失因火灾造成,系因沙发后插座起火产生,但因插座位置较为隐蔽,且堆放大量杂物,出租人、承租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系因赵某租赁期间使用插座所致,还是李某在出租前就在该插座位置遗留有电气设备所致,法院为平衡双方的利益,最终判决李某、赵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