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3年12月19日6时,某地发生6.2级地震,附近某市亦有震感。当日7时35分,张某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小区某单元楼下停车位,被楼体掉落的保温墙砸到,车辆被大面积砸坏。张某认为物业公司在地震来临时因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小区单元楼的保温墙体掉落砸坏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物业公司疏于对楼栋的巡视管理,以致楼栋外墙墙体脱落砸到张某停在楼下停车位的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此外,在地震发生前社区工作人员已经通过微信群进行了两次大风提醒,且在灾害发生当天有一定震感的情况下,张某应对自己的财物具有管理和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疏忽和过错。因此,法院最终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
案例:2022年3月,雷某购买一套复式单元商品房后,牵头组织该联排叠拼别墅的4名业主共同私挖地下室。后由雷某等业主共同出资,雇请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林某组织包工队进场施工,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掏挖4个单元楼所属主体部分及庭院的地下空间。一旦发生地震,可能造成原主体结构发生倒塌,局部危害该楼公私财产及人员安全。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雷某雇请林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掏挖地下空间,被挖后地下室内桩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规范要求,在地震来临时极易因承载力不足发生损坏,造成大楼主体结构倒塌,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最终,法院认定雷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2020年10月17日,某县发生6.2级地震。地震发生后,为恢复重建,该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建设规划,制定了地震灾后恢复建设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明确县人民政府统一恢复重建城乡住房建筑面积为每户60m2,居民在自有宅基地允许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和经济能力自行选择建设80m2、100m2、120m2、140m2四种政府帮助提供的城镇居民住房,缺口部分由群众个人自筹和县政府贷款补贴。胡某为该县某镇居民,未缴纳建房个人自筹款,因此,政府未向其落实建房政策。后胡某将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建房职责。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中起的是领导协调的作用,并没有为所有受灾居民免费建造房屋的义务。为帮助胡某尽快建房,县人民政府曾派人员多次前往胡某家中为其释明政策,但胡某一直拒绝缴纳自筹款,故县人民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