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建设公司的员工生活区内设有水箱,生活区后侧为山体,生活区前侧下方为陈某经营的工厂。2022年6月18日至6月21日期间,该市发生持续强降雨。6月20日19时58分,强降雨引发后侧山体塌方,员工生活区内临建活动板房坍塌,水箱被挤压破裂。水流及滑落山体冲入陈某的工厂,厂房墙体倒塌,厂区内部分包装盒和木板受损。陈某与建设公司就案涉损失赔偿发生争议,遂涉讼。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本案中,建设公司的员工生活区属于临时建筑,未办理审批手续,且建造在陈某厂房上方,水箱破裂势必会给其带来损害。因此,建设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陈某应预见持续暴雨造成山体塌方可能引发积水,但未采取防范措施,使自身财物受到损害,应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建设公司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70%的损失。
案例:吴某与某林场签订承包养鱼池合同。经该县水务部门现场核实,确认吴某在某村东南河道行洪区绿色林场管辖范围内有三处违法建设。防汛指挥部向吴某送达了清障令后,对养鱼池周边附属设施进行清除,清除过程中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并制作物品清单,移交保管,公证机关对此进行了公证。吴某以县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本案中,强制清除违法建筑物时,县政府负有对被清除违法建筑内合法财产,承担清点登记及妥善保管、移交之义务。县政府委托公证机关对违法建筑物内物品进行清点,并制作物品清单,移交保管,并无不当。吴某对于移交保管物品的地点是明知的,且拒绝领取被保管物品。县政府保管吴某被清除违法建筑内物品的行为并不违法,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赔偿请求。
案例:2023年8月14日,受连续强降雨影响,水文局提请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加强防范、及时避险。某物业公司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通知河道泄洪避险事宜并组织人员抢险救援。当日,河水溢出后道路大量积水灌满小区的强弱电井,沿强弱电井内未封堵管口的电缆导管流入业主陈某的地下室。陈某要求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未果,诉至法院。
北京市东卫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建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质量范围内履行作为义务,只要封堵电缆导管管口,就能有效降低甚至完全避免陈某的损失,故建设公司有过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范围内履行作为义务,本案物业公司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故无过错。陈某合理使用房屋,及时知悉地下室进水后迅速联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抽、排水以减、止损,故陈某对其损失无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建设公司赔偿陈某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