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处罚案例的思考

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总队 何永哲

每年5—9月是有限空间事故易发多发期。2024年1月1日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以下简称13号令)替代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59号令)在全国施行。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在新规下执法者如何做好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做好管理、如何共同有效遏制事故进行分析,给出建议。

两起有限空间作业处罚案例

自2022年以来,北京市连续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双防一推进”(防止违规作业、防止盲目施救,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检查行动。笔者从中选取两起比较典型的处罚案例进行说明。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

事故案例一: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有两处有限空间(化粪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事故案例二: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就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培训案。检查发现该公司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员、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未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包括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依据原59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参照《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案例原因分析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第一家企业的实际负责人管理两家同类型企业,精力主要在另一家。第二家企业已整体外包,实际承包人管理松散,曾受过多次其他处罚;管理人员变化频繁且人数偏少,安全生产工作由办公室主任代管;公司经营不景气,安全投入少;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基本规章制度不完善等。

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第一家企业知道有限空间作业规范,但具体管理人员掌握不全面,相关知识不牢固,对有限空间辨识不精准,台账不全;第二家企业对有限空间基本不掌握,没有听过原59号令。

工作建议

要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真正履行了其主体责任。在有限空间作业领域,这一点同样至关重要,发生事故的原因往往是企业对此类作业的不了解、不重视。因此,必须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

要全面且准确地执行13号令。法律法规作为明确的行动准则,其指导作用不言而喻。相较于原59号令,13号令在内容上更为精确,更具实际操作的指导性和科学性。因此,必须确保13号令得到全面且准确的贯彻实施,只有这样,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才能得到坚实有力的保障。

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作为重点。有限空间事故的主要危险因素正是这些有毒有害气体以及潜在的窒息风险。针对这些风险,13号令在第七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中均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同时,《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第十三条也对此类风险进行了相关阐述与界定。

在上述基础上,为了有效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需重点执行的关键措施和执法检查过程中需给予高度重视的事项,13号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存在违规行为,应依据相应条款进行处罚。这些处罚条款主要集中在13号令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之中,并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划分3个不同的处罚等级。第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是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第二十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是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二是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是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二是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三是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在检测、后作业”要求的;四是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重点关注外包作业管理和物理隔离情况。一是管好发包。企业应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同时要“依法”发包,坚决不能一发了之、以包代管,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管理和把控。二是做好物理隔离措施。应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规定第十二条)。物理隔离措施重点在于严格防止任何未经许可的进入行为,但并非所有有限空间均需此类措施,特别是在氧含量充足的情况下。

其他注意事项

一是很多行业都涉及有限空间,但13号令只适用于工贸行业,特别对执法检查,不适用于其他行业,不过13号令可以作为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工作的参考。二是执法检查与企业自身管理都要因企施策,即使是同一天同样的执法检查人员对同类型公司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和发现的具体隐患也不同,同样企业对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和对法条的遵守落实也要有针对性,要充分依照自身的特点进行。

(责编:张纪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