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发生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一个监管困局:项目落地在属地,湖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监管的主导职责。属地“看得见”施工现场,却因与省级行业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报送机制尚不健全,难以及时掌握项目安全底数和动态风险;省级承担行业监管的主要职责,却难以实现全天候全覆盖。在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的衔接地带,是该满足于形式上的“各管一段”,还是主动上前一步、协同联动?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守住这条红线,不能仅靠纸面上的权责划分,更要依赖各监管主体的主动担当与协同联动。
衔接地带有缝隙,就不能满足于“各管一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进一步要求,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
制度规定明确,原则要求清晰。但制度的完备并不等同于监管实效的自动生成。高速公路项目便是典型:省级握有行业监管的主导权,而施工安全及建设过程对群众的影响,均与属地密切相关;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属地政府虽依法承担应急处置职责,并依据事故等级承担相应的事故调查职责,却常因信息、技术壁垒陷入“看得见、管不全”的被动。这种权责交织的格局,恰恰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边界模糊、衔接不畅”的共性问题。
宁可上前一步形成交叉,不可后退半步留下盲区
安全生产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厘清权责边界是为了有效防控风险,而非止步于纸面上的各守一方。职责交叉地带,固守部门边界,极易造成监管盲区。“宁可上前一步形成交叉,不可后退半步留下盲区”——这句在安全生产领域广为流传的话,本身就是答案。
需要强调的是,“交叉”是法定框架内的主动协同,而非越权监管。无论是《安全生产法》关于监管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要求,还是“十五条措施”关于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的规定,都为此提供了制度依据。在交叉地带强化协同,正是用主动的“上前一步”堵住可能的监管真空。“上前一步”不能止于口号,更要内化为监管文化、外化为考核导向。省级安全生产考核应将职责交叉地带的协同配合情况纳入评价指标,属地政府亦应将主动对接、信息通报、巡查检查等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记录,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依据,让“上前一步”从原则倡导转化为行为自觉。
属地政府的“补位”不是“帮忙”,是法定职责
监管体制的优化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但安全风险的防范工作等不起、慢不得。属地政府应当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积极履职、主动担当,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发力:一是健全信息通报机制。主动对接省级行业监管部门,探索建立项目安全信息定期通报和风险预警双向推送机制,变“被动等待”为“主动获取”,确保属地及时掌握项目安全底数和动态信息;二是强化巡查检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施工现场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施工本身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的风险,发现问题后及时通报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将监管触角延伸至施工一线;三是前移应急防线。将高速公路建设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纳入属地应急管理体系,做到预案衔接、力量前置、物资到位,确保应急响应及时启动;四是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严格履行属地事故调查法定职责,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调查促管理、以问责促落实,推动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应。
监管缝隙非个案,制度建设须加强
高速公路项目暴露出的安全生产监管缝隙,绝非个案。解决这一问题,不能止步于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的“个案应对”,而应在制度机制层面持续发力。
省级层面应进一步明晰属地在交叉地带的具体权责,推动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使其履职有据、敢于担当;在此基础上,建立省级与属地双向信息互通和联合研判机制,实现风险信息实时共享、重大问题联合会商,确保上下贯通、左右协同;关键还在于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主动担当意识,将交叉地带的安全监管成效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巡查重要内容,以责任压实堵住监管缝隙,以制度刚性消除推诿空间。
应当看到,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协作。明晰权责不是为了划分“领地”,而是为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形成合力,共同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安全生产的边界不可能完全清晰,但责任的边界必须绝对清晰。宁可上前一步形成交叉,也绝不后退半步留下盲区——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靠的就是这份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