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6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东深路樟木头段361号院内仓库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查实该仓库违规存放大量磷酸,共计35kg/桶装磷酸188桶、43桶(吨/桶)磷酸及若干空桶。
经查,涉案仓库由东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承租,该公司虽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批发(不设仓储),但企业违规擅自囤积、储存危险化学品,将涉案磷酸存放于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普通仓库内,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涉案磷酸实施原地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6月18日对该案正式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样品送检,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鉴定,涉案磷酸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结合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检验鉴定报告等完整证据链,确认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涉案责任人对违法事实均予以签字确认。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同时,该仓库出租人邱某未与承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出租场地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基准,樟木头应急管理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东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并处人民币52000元罚款;对仓库出租人邱某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下一步,樟木头应急管理分局将聚焦辖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领域突出风险,加大企业及出租仓库常态化巡查、突击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储存、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持续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场地出租方双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风险,筑牢辖区安全生产防线。







